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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焊接規定析疑 |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0-9-21 點擊:5060 | ||
近一段時間,有不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咨詢電渣壓力焊接頭檢測判定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2003,J253-2003)中的有關強制性條款摘登以下,以便于建設各方執行。 5.1.7 鋼筋閃光對焊接頭、電弧焊接頭、電渣壓力焊接頭、氣壓焊接頭拉伸試驗結果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3個熱軋鋼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不得小于該牌號鋼筋規定的抗拉強度;RRB400鋼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應有2個試件斷于焊縫之外,并應呈延性斷裂。 當達到上述2項要求時,應評定該批接頭為抗拉強度合格。 當試驗結果有2個試件抗拉強度小于鋼筋規定的抗拉強度,或3個試件均在焊縫或熱影響區發生脆性斷裂時,則一次判定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當試驗結果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于規定值,或2個試件在焊縫或熱影響區發生脆性斷裂,其抗拉強度均小于鋼筋規定抗拉強度的1.10倍時,應進行復驗。 復驗時,應再切取6個試件。復驗結果,當仍有1個試件的抗拉強度小于規定值,或有3個試件斷于焊縫或熱影響區,呈脆性斷裂,其抗拉強度小于鋼筋規定抗拉強度的1.10倍時,應判定該批接頭為不合格品。 注:當接頭試件雖斷于焊縫或熱影響區,呈脆性斷裂,但其抗拉強度大于或等于鋼筋規定抗拉強度的1.10倍時,可按斷于焊縫或熱影響區之外,呈延性斷裂同等對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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